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188金宝博官方网站- 188金宝博APP- 在线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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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达创业拟以现金收购精工控股和东都基金持有的安徽墙煌90%股权的对价,超过同达创业2022年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规定的重大事件,进而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9月8日开市前,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3年6月2日知悉内幕信息。
在听证过程中,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案涉同达创业拟现金收购安徽墙煌交易方案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内幕信息的“重大性要求”,我局对“内幕消息”的认定有误。其二,徐并未利用所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其进行股票交易是基于公开信息及其一贯的交易风格。其三,徐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我局拟决定的行政处罚过重。综上,徐及其代理人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我局对案涉内幕信息的认定准确。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内幕信息的确定性。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信息已达至基本确定的程度,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策划本身有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即可。根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证明2023年4月14日,精工控股、同达创业相关工作人员召开线上会议,同达创业初步了解安徽墙煌的情况。该事项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形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达创业拟以现金收购精工控股和东都基金持有的安徽墙煌90%股权的对价,超过同达创业2022年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规定的重大事件,进而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听证过程中,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案涉同达创业拟现金收购安徽墙煌交易方案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内幕信息的“重大性要求”,我局对“内幕消息”的认定有误。其二,徐并未利用所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其进行股票交易是基于公开信息及其一贯的交易风格。其三,徐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我局拟决定的行政处罚过重。综上,徐及其代理人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我局对案涉内幕信息的认定准确。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内幕信息的确定性。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信息已达至基本确定的程度,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策划本身有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即可。根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证明2023年4月14日,精工控股、同达创业相关工作人员召开线上会议,同达创业初步了解安徽墙煌的情况。该事项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形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达创业拟以现金收购精工控股和东都基金持有的安徽墙煌90%股权的对价,超过同达创业2022年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规定的重大事件,进而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